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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修订
2020-06-09  

6月8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进一步完善规章要求,确保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规运行,保障民航运行安全。
       航空圈讯  中国民航局消息,6月8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以下简称《规则》),以进一步完善规章要求,确保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规运行,保障民航运行安全。

 
  CCAR-121部是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的依据,自1999年《规则》颁布施行以来,共进行了五次修订,对民航行业持续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补充合格审定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行业意见,为解决部分条款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立法本意,民航局组织对《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部分修订。
 
  《规则》对副驾驶进入条件、疲劳管理、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通信和导航设施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在副驾驶进入条件方面,为进一步加强人员资质能力建设,将组类I飞机的副驾驶的进入条件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从不得少于250小时提高到了不得少于500小时;组类II飞机的副驾驶的进入条件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从不得少于500小时提高到了不得少于800小时,并设置了过渡期。在疲劳管理方面,《规则》根据我国航空公司机队客舱构型的实际情况,调整了3级休息设施的定义,以符合运行实际,同时根据航空公司排班的实践情况,增加机组疲劳管理的限制,避免出现连续5天飞行的情况。在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方面,《规则》将延程运行中对发动机空中停车率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0倍。在通信和导航设施方面,使用对象从国际定期载客扩大到包括国际、国内在内的所有定期载客运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航空公司运行的灵活性。
 
  民航局飞标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民航局将继续贯彻“安全隐患零容忍”指示精神,持续深入抓好“三基”建设,加强人员资质能力管理,重点大力推进作风建设,确保航空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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