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法官告厦航案重审宣判:航班起飞延迟11分钟 不算延误
2016-06-06
长沙离职法官阳曙文状告厦门航空案,6月3日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阳曙文败诉,并认定阳曙文存在误机,厦门航空不存在航班延误,厦门航空收取6折机票全票价40%的退票费不涉及“霸王条款
长沙离职法官阳曙文状告厦门航空案,6月3日宣判。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阳曙文败诉,并认定阳曙文存在误机,厦门航空不存在航班延误,厦门航空收取6折机票全票价40%的退票费不涉及“霸王条款”嫌疑。
阳曙文于2014年6月2日从重庆乘机回长沙时,比航空公司规定的“起飞前30分钟办理登机牌”晚到3分钟,被厦航拒办登机手续。他随后得知,该航班延误了11分钟,并认为自己比实际起飞时间提前了38分钟,但厦航仍然拒绝为他办理登记手续。
退票时,他的6折机票被收取了全票价40%的退票费。他购买的机票仅510元,退票费却达339元。阳曙文随后把厦航告上法庭。长沙县法院曾一审判决厦航支付阳曙文退票款28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发回重审。
5月25日,长沙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是否误机”、“航班是否延误”、“巨贵退票费是否涉嫌霸王条款”进行了辩论。
长沙县此次一审判决认为,阳曙文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航空公司有权拒绝为他办理登机手续,阳曙文属于误机。厦航当次飞机虽然延迟11分钟起飞,但最终降落时间是“不晚于落地后计划开舱门10分钟”,属于空管局认定的正常航班,所以不属于延误。厦航规定的7折以下4折以上收取全票价40%等退票政策,“体现了票价享受优惠越多,因违约而解除合同时承担的付出义务越重的原则,符合权利义务基本相称的原则,具有对等性,不涉及‘霸王条款’的嫌疑。”
阳曙文此前曾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民庭当了6年法官。他对澎湃新闻说,“这次重审仍然没有厘清飞机延误的概念。从合同法角度,飞机计划11:45起飞,实际11:56起飞,晚点11分钟,这就是延误,航空公司就是违约。至于航空公司及航空管理部门说不属延误,那是他们内部的规定,不能对抗与乘客的合同。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乘客迟到3分钟是误机,飞机延迟11分钟起飞不是延误,如此判决,飞机怎么不延误?”
另外,对于全价40%的退票费,阳曙文也不服判决,“在我买票的时候航空公司并没有告知我要收这么多的退票费,这当然是霸王条款。”
阳曙文表示,他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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